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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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连带退还原告***交纳的入会费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3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退还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 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