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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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二被告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087.61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拖欠的电梯费1248元,两项合计8335.61元。 上述判决主文确定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以8335.61元为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