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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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自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6万元,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十五日内付清(已垫付的1万元可抵扣赔偿款),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与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62537.55元(被告***垫付的4000元可予以抵扣);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