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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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90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71.13元,合计24077.13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原告***返还被告***6971.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被告***承担114元,原告***承担33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