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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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东鹏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江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2654.1元、住户自用水费2.75元、公用水费分摊95元、公共照明智能弱电分摊302.49元、二次供水电费分摊259.16元、电梯电费分摊171.60元、柴油发电成本费5.21元给原告阳江东鹏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阳江东鹏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5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阳江东鹏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元,被告***负担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