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阳东区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房按字阳江分行营业部支行2010年317号); 二、被告***、***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借款本金162077.58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552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对处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阳东县东城镇云山路23号金紫园小区6幢702房的房产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