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1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1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苏,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6年11月**日出生,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5.2317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超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调查、走访被执行人下落,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峰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丁梦宇书记员刘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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