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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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榆树市李合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榆树市正宇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收购国家临储粮剩余补贴款项及利息合计人民币4230643.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61.15元,由原告榆树市正宇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承担3103.88元,二被告共同承担4015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