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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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支付给宁波市世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报酬19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赔偿给宁波市世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95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宁波市世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元,加上财产保全申请费1592元,合计3849元,由宁波市世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4元,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负担3575元。 宁波市世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