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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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关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750平方米的约定已解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220平方米的约定无效。 三、变更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236500元及该款自2020年2月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变更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0)粤15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被上诉人***另行招租的损失111340.21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4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2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71.72元,由上诉人***负担2651.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0元,由上诉人***负担6867.5元(被上诉人***向本院补交140元;上诉人***已预交110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417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