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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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 泉州润柏贸易有限公司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与被告泉州润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黄塘社201811002)。 二、被告泉州润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塘信用社借款本金99.9万元,以及计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52711.11元,并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 三、被告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润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润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5元,减半收取计7133元,由被告泉州润柏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