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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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立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80375.02元及利息(以8880375.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8880375.0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皖西南汉唐建材城二期A1#、A4#-A12#楼折价、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反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反诉原告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完成对皖西南汉唐建材城二期A9#-A12#楼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提交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 五、驳回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32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204元,合计277406元,由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324元,由被告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