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97,214.4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4日),合计197,214.93元; 二、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以其抵押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小区3号楼5单元602室房屋(房权证号××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4.00元,减半应收2,122.00元,缓交至执行完毕时止,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