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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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高科技术应用研究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519 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高科技术应用研究所合理费用2400元; 三、驳回成都高科技术应用研究所、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