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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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鑫威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鑫威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2-106号铺面)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鑫威乐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转让款75940元; 三、被告广西鑫威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97元; 四、被告广西鑫威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5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计至被告广西鑫威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返还转让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被告广西鑫威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