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借款130,000.00元,利息9,971.00元,罚息18,955.58元(利息及罚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2月26日),合计158,926.58元,此后利息及罚息顺延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 二、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借款140,000.00元,利息10,738.00元,罚息20,415.436元(利息及罚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2月26日),合计171,153.36元,此后利息及罚息顺延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 四、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2.00元,减半收取3,12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