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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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郯城鑫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306845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施救费1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93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8-01-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