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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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波海事法院(2018)浙7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锡惠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舟山市宏运物流有限公司直接损失46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江苏锡惠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舟山市宏益贸易有限公司营运损失3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江苏锡惠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舟山市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舟山市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宏益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就以上赔款对舟山润宇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润广8”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六、驳回舟山市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宏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21元,由舟山市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984元,由舟山市宏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312元,由江苏锡惠海运有限公司负担7725元。本案鉴定费160000元,由舟山市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江苏锡惠海运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91元,由舟山市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43元,由舟山市宏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376元,由江苏锡惠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26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