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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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3889.12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6725.56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7163.5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23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4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由***负担400元,由***负担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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