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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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五常美晶米业有限公司 鱼台县东昌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美晶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金仓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25345855.17元; 二、原告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46.7%的股权行使质权,并有权就上述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认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29元,由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