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九羊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 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5000元、质保金270000元及利息(以6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计72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60元,由被告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