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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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东分理处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3509.4元及利息、复利(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以借款本金265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9.825%计算;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以264609.4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9.825%计算;自2020年1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63509.4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9.825%计算;需扣除2020年11月24日偿还的利息1109.4元。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9.825%计算);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