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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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14545元,本息合计11354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后续利息以9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