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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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晶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设备款人民币980224元及利息(以98022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6元,由原告***负担8895元,由被告义乌市晶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8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