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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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25674.95元,并按《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计付自2020年7月2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在继承陈灿昭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负担15元(多预交的1200元予以退回),被告***、***、***、***、***、***、***负担12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