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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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163762.21元。 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垫付10000元,由原告***从上述所得赔偿款中予以返还。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汇)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囯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被告***负担1788元,原告***负担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