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俊松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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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埠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罚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764%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埠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房产证号41××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