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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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某1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397910.02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6月10日为84324.28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3、蒋某、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刘某、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3、蒋某、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刘某、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某1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4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徐某1、张某3、蒋某、银川洁力奇科贸有限公司、刘某、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