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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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9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有权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对被告***位于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3056701)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其抵押权顺位在5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9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