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9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有权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对被告***位于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3056701)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其抵押权顺位在5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9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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