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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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仁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6377.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入原告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384元;评估费27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