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 二、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代被告***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所涉的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系统数据为准); 三、前述本息结清后,被告***在十日内配合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组团X分区XXX-X/XX号宗地X-XX号楼X-X房屋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 四、被告***在抵押权登记解除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或注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组团X分区XXX-X/XX号宗地X-XX号楼X-X号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撤销或注销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网上签约,并将该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五、驳回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6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64.8元,由原告重庆龙湖联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