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科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1775%,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信用证垫付款7597170元及利息(利息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进口押汇贷款301910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2%,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进口押汇贷款2390124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2%,自2017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五、被告***、***、***、***、山东科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科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