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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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市宇新隆装饰材料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及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波纹下水管产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宇新隆装饰材料商行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