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济损失15,079.5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76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平安公司已交纳),由***负担(此款由***给付平安公司,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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