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永康世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长春电影制片厂
上海合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佳运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金璇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经济损失3万元和合理支出420元;

二、驳回原告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负担206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19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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