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19388.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给付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1938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8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12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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