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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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州鸿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编号:2019年JBYQF字5626号)于2020年10月29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本金72202元、手续费8944.03元、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应以借款本金722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不再计收复利);自2020年12月8日起,还款违约金以722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其所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