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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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等各项费用218,830.0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6,910.68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笔迹鉴定费4,8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1.00元,由***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