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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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艾弗艾杰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