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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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劳动工资1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杭州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