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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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支付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山市西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1600元及违约金62400元。 二、驳回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55元,减半收取5177.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947.5元,由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