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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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水泥款55700元,并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以55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保全费1324元,两项合计3081元,由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