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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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违约金及手续费共计38602.17元;利息截至2020年10月7日为150元,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主要服务收费和违约金收费》及客户须知的约定计算。如综合年利率超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2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负担6334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