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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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466707.47元、利息30128.96元(截止至2021年1月14日,含罚息、复利);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23号楼南2单元6层东北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3066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2元,减半收取计91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