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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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二路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1069258.68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2537.3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一大街5号11号楼2单元30层3002号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494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