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761.7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5日的利息1298.68元、罚息862.46元、复利127.10元及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个担贷字第BC2017071300001570号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若***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提供的抵押物即***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车架号为LHGGM6625G2026564的锋范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清偿;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44元,***负担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