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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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财产损失184620元,施救费2000元,路产损失10500元,共计1971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5元,评估费4000元及评估费3000元,共计11515元。由原告***负担评估费4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515元及评估费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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