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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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锦州市太和区医院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身故保险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