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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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东忠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优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5,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7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