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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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爆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天马羊毛衫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995858.7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1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791898.16元和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浙江黄岩天马羊毛衫厂、浙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黄岩国用(2012)第01100043号;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7)台州黄岩不动产证明第0××7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14元,减半收取29657元,由被告本州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天马羊毛衫厂、浙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